9.2 预制构件


主控项目
 
9.2.1 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、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的要求。
    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    检验方法:检查质量证明文件或质量验收记录。
9.2.2 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进场时,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进场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    1)结构性能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的要求,检验要求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。
        2)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、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;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进行承载力、挠度和抗裂检验。
        3)对大型构件及有可靠应用经验的构件,可只进行裂缝宽度、抗裂和挠度检验。
        4)对使用数量较少的构件,当能提供可靠依据时,可不进行结构性能检验。
    2 对其他预制构件,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,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。
    3 对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,应采取下列措施:
        1)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应驻厂监督制作过程;
        2)当无驻厂监督时,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、规格、间距及混凝土强度等进行实体检验。
    检验数量:同一类型预制构件不超过1000个为一批,每批随机抽取1个构件进行结构性能检验。
    检验方法:检查结构性能检验报告或实体检验报告。
    注:“同类型”是指同一钢种、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、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。抽取预制构件时,宜从设计荷载最大、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预制构件中抽取。
9.2.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,且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、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。
    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    检验方法:观察,尺量;检查处理记录。
9.2.4 预制构件上的预埋件、预留插筋、预埋管线等的规格和数量以及预留孔、预留洞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    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    检验方法:观察。
 
一般项目
 
9.2.5 预制构件应有标识。
    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    检验方法:观察。
9.2.6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。
    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    检验方法:观察,检查处理记录。
9.2.7 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.2.7的规定;设计有专门规定时,尚应符合设计要求。施工过程中临时使用的预埋件,其中心线位置允许偏差可取表9.2.7中规定数值的2倍。
    检查数量:同一类型的构件,不超过100件为一批,每批应抽查构件数量的5%,且不应少于3件。
表9.2.7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
表9.2.7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
表9.2.7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
    注:1 L为构件长度,单位为mm;
        2 检查中心线、螺栓和孔道位置偏差时,沿纵、横两个方向量测,并取其中偏差较大值。
9.2.8 预制构件的粗糙面的质量及键槽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    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    检验方法:观察。
 
条文说明
 
9.2 预制构件
9.2.1 本条对预制构件的质量提出了基本要求。
    对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,进场时应检查质量证明文件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书、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及其他重要检验报告等;预制构件的钢筋、混凝土原材料、预应力材料、预埋件等均应参照本规范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。其检验报告在预制构件进场时可不提供,但应在构件生产企业存档保留,以便需要时查阅。按规程第9.2.2条的有关规定,对于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,质量证明文件尚应包括预制构件生产过程的关键验收记录。
    对总承包单位制作的预制构件,没有“进场”的验收环节,其材料和制作质量应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进行验收。对构件的验收方式为检查构件制作中的质量验收记录。
9.2.2 本条规定了专业企业生产预制构件进场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。结构性能检验通常应在构件进场时进行,但考虑检验方便,工程中多在各方参与下在预制构件生产场地进行。
    考虑构件特点及加载检验条件,本条仅提出了梁板类简支受弯预制构件的结构性能检验要求;其他预制构件除设计有专门要求外,进场时可不做结构性能检验。对于用于叠合板、叠合梁的梁板类受弯预制构件(叠合底板、底梁),是否进行结构性能检验、结构性能检验的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。
    对多个工程共同使用的同类型预制构件,也可在多个工程的施工、监理单位见证下共同委托进行结构性能检验,其结果对多个工程共同有效。
    本规范附录B给出了受弯预制构件的抗裂、变形及承载力性能的检验要求和检验方法。
    本条还对简支梁板类受弯预制构件提出了结构性能检验的简化条件。大型构件一般指跨度大于18m的构件;可靠应用经验指该单位生产的标准构件在其他工程已多次应用,如预制楼梯、预制空心板、预制双T板等;使用数量较少一般指数量在50件以内,近期完成的合格结构性能检验报告可作为可靠依据。不做结构性能检验时,尚应满足本条第3款的规定。
    对所有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,可通过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代表驻厂监督生产的方式进行质量控制,此时构件进场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经监督代表确认。当无驻厂监督时,预制构件进场时应对预制构件主要受力钢筋数量、规格、间距及混凝土强度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等进行实体检验,具体可按以下原则执行:
    1 实体检验宜采用非破损方法,也可采用破损方法,非破损方法应采用专业仪器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。
    2 检查数量可根据工程情况由各方商定。一般情况下,可为不超过500个同类型预制构件为一批,每批抽取构件数量的2%且不少于5个构件。
    3 检查方法可参考本规范附录D、附录E的有关规定。
    对所有进场时不做结构性能检验的预制构件,进场时的质量证明文件宜增加构件制作过程检查文件,如钢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、预应力筋张拉记录等。
9.2.3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缺陷可按本规范第8章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判断。对于预制构件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、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,处理方式同本规范第8.2节、第8.3节的有关规定。现场制作的预制构件应按本规范第8章的有关规定处理,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。专业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,应由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技术按处理方案处理,并重新检查验收
9.2.4 预制构件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应在进场时按设计要求抽检,合格后方可使用,避免在构件安装时发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9.2.5 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应清晰、可靠,以确保能够识别预制构件的“身份”,并在施工全过程中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可追溯。预制构件表面的标识内容一般包括生产单位、构件型号、生产日期、质量验收标志等,如有必要,尚需通过约定标识表示构件在结构中安装的位置和方向、吊运过程中的朝向等。
9.2.6 对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一般缺陷的处理原则同本规范第9.2.3条。
9.2.7 本条给出的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和预制构件上的预留孔、预留洞、预埋件、预留插筋、键槽位置偏差的基本要求。如根据具体工程要求提出高于本条规定时,应按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执行。
9.2.8 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结合的界面称为结合面,具体可为粗糙面或键槽两种形式。有需要时,还应在键槽、粗糙面上配置抗剪或抗拉钢筋等,以确保结构的整体性。
 

目录导航